5月16日上午,洪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副局长袁继军来校作改造工作政策宣讲,现将宣讲会上解答的有关政策整理如下:
1、个人住宅还建依据及比例,还建住宅超出部分面积价格如何计算。
答: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的标准,我区旧城改造项目个人住宅产权调换还建比例为上限标准1:1.12还建。考虑到洪山区的实际情况,对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可分割部分给予了6平方米的面积补助。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应还建面积为:70㎡×1.12=78.4㎡,假如被征收人选择还建房屋的实际面积为90㎡,超出应还建面积的不可分割部分有11.6㎡,其中6㎡为洪山区政府的给予的面积补助,剩余5.6㎡由被征收人按照团购价(全市统一的规则----房管局备案价的9.1折)与开发主体自行结算。
答:该项目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征收范围红线内就地还建,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待建筑设计规划确定后才能知晓。征收部门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将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公布。
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并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被征收人,按证载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6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时间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交房之日起至所选产权调换房交房之日止计算。超出36个月过渡期限房屋还未交付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单价按照原评估单价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证载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1600元/月的按1600元/月给予补偿。
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我区现行的标准: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其补偿费用在400元/㎡(含400元/㎡)以内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或补偿标准超过400元/㎡以上的,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答: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已经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给予了折旧补偿,因此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不再另行装修,部分还建户如有装修要求,建议与开发主体协商团购。
答:该项目为就地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需待征收工作结束,项目供地后,由摘牌单位负责承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后提供给被征收人。征收及供地工作结束后,房屋建设周期预计2-3年左右。
(1)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面积在55㎡以内(含55㎡)的,按以下标准补助:房屋证载面积在35㎡(含35㎡)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补助标准降低5‰。
(2)生活困难补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含三代内直系血亲和姻亲中的配偶及配偶父母,下同),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两项,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三项,给予40000元/户的补助。患有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或者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在同一被征收户中有2人及以上的,可另行给予2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
低保户、残疾户、重症家庭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残联、街道及医保等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确认,办理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如被征收人无法提供重症病历的,以社保机构界定的重症范围为依据,由二甲及以上的医院出具的病历确定。
(3)货币补偿补助: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按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比例另行给予补助。
(4)产权调换补助: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对房屋的不可分割部分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6平方米的面积补助。
签约搬迁奖:征收个人住宅,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武地税函【2012】65号文件精神,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补偿费用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武地税发〔2015〕93号文件精神,支付给被征收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免征。
答:政府是征收主体、储备主体。“三旧”改造完成,取得征收完毕确认书后,由区土储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由市场选择开发企业。
答: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根据确定的征收范围进行征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才能取得征收完毕确认书。储备部门根据征收完毕确认的范围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先还建一部分还建房的要求无法达到。
答:选择就地还建方式补偿的被征收人每户对应选择一套最接近其还建面积的还建房型,如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选择两套还建房屋,两套还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与被征收房屋应还建建筑面积必须相近,办理的两套新房屋所有权证必须是原产权人;如只愿意选择壹套还建房屋,按规划批准的建筑方案中最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还建,还建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的120%给予货币补偿。
答:(1)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还建房源中以先签先点选的方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及房号。
(2)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还建房源中以先签先摇号的方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及房号。
以上几种选房方式可以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后,按大多数的意愿选择一种作为还建房屋的选房方式。
答: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类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查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类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