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项目清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0-08 点击数:

全校各单位(部门):

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15】第173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和学校《会议纪要》(【2018】2号)精神,为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对全校范围内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1、对外出租出借的商业门店、办公用房、实验用房、闲置房屋等房屋场所;

2、对外出租出借的设备、设施;

3、资产出租出借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包括:招租程序、租金标准、合同签订、租金入库等;

4、利用学校资源季节性或临时性对外出租出借的项目;

5、利用学校资源对师生和对外进行有偿服务的项目。

二、清查步骤

1、填表。请各单位对照清查范围,如实填报《武汉工程大学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清查统计表》(见附表)。电子版发送至办公系统昌文娟站内信或邮箱:9979745@qq.com,纸质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10月19日(周五)下午5:00前报送至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联系人:昌文娟、蔡伟峰,联系电话:027-87193568(内线3568);纸质版报送地点:武昌校区社区居委会二楼西边206室。

2、核实。依据各单位报表,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安排专人进行核对,请各单位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金收缴情况报表,便于后续与计划财务处进行核对。对有疑问的地方,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安排专人进行实地核对。

3、统计。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提出明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建立学校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三、注意事项

1、学校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贯彻“统筹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代表学校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学校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重大项目和公共资源项目的管理。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出借以及业务工作中的有偿服务项目等负有主管责任。

2、请各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本单位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的清查和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有下列行为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相应的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2)未按规定实施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的;

(3)其它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3、学校立项收费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之列。

特此通知。

附件: 武汉工程大学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清查统计表.xlsx

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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