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办到湖北工业大学马房山校区旧城改造项目部考察调研

作者: 时间:2017-07-06 点击数:

近日,为学习借鉴兄弟高校校区改造经验,全面了解当前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学校武昌校区教职工住宅区改造,资产经营与校区开发办公室主任刘卫民、副主任刘前平及办公室成员陈俊等一行三人,到湖北工业大学马房山校区旧城改造项目部实地考察调研,考察组主要采取实地察看、与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个人座谈等方式,对改造区域征收补偿政策及条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

湖北工业大学马房山校区由南北区组成,分别位于洪山区洪达巷南北两侧(规划地铁11号线从洪达巷下方通过),四周与武汉理工大学和百瑞景小区相邻,地理位置优越。总占地面积101.45亩,有个人住宅房屋296户和商业门面、公建、构筑物等,其中南区(行政教学区、学生公寓、BOT商业街和原二轻局职工宿舍楼24户)43.54亩,北区(学生公寓、公建和教职工个人住宅房屋272户)57.91亩,土地性质为划拨教育用地。该项目由洪山区珞南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分两次开发建设,首次先开发南区,待南区开发完成北区住户搬迁后再开发北区。南区征收项目可采取货币补偿和就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同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对在正式评估结果公告期满起20天内完成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奖励费;对在正式评估结果公告期满起21日至正式签约期满前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5%给予奖励;超出上述期限的无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的1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减去10%面积后),可对应选择一套接近原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含建筑面积补助)的房型。产权调换不可分割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应还建建筑面积(含建筑面积补助)的部分,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按本项目初次开盘价格计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建筑面积补助)的部分,小于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的120%由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上房屋未办理两证,产权置换房屋办理不动产时,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税费,不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条件的,给予征收签约进度奖励:在正式评估结果公告期满起20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在正式评估结果公告期满起21日至正式签约期满前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给予奖励;超出上述期限的无奖励。

3.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时间顺序,确定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源的顺序。

4.临时安置补偿: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如超过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5.房屋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费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搬迁费2000元。

6.保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或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同时满足2个条件(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40平米给予征收补偿。

7.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平米(含)以内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8.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40平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平米,补助标准降低5‰。

9.生活困难补助:对被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含三代内直系亲属和被征收人的配偶及配偶的父母,下同),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病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按20000元/户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但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0元。

低保户、残疾户、重症家庭由户口所在地民政、残联、街道及医保等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认可,办理时间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如被征收人无法提供重症证明的,以社保机构界定的重症范围为依据,由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定。

10.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构筑物补偿(公共部分有扩建、搭建、暗楼、封闭阳台及外挑搭建),由本项目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构筑物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11.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A.水表迁移费:独表500元/块,分表100元/块;

B.电表迁移费:独表500元/块,分表100元/块;三相电表980元/块,分表650元/块;

C.有线迁移费:836元/户;

D.空调移机费:柜机500元/台,挂机300元/ 台,窗机100元/台;

E.电话:308元/部;

F.宽带:1300元/户;

G.防盗门:1000元/张;

H.无烟灶台:2000元/户;

I.管道煤气:2300元/户;

J.太阳能热水器:2500元/台;其它热水器按200元/台给予移机补偿。

目前,洪山区人民政府珞南街道办事处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已完成南区征收红线区域范围内的打围工作,正在组织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腾退和拆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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