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一、房屋承租方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期间承租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承租区域严禁经营、住宿、生活“三合一”,并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承租区域应配置经武汉市消防局认可的ABC类
4公斤
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具,超过40平米的需配置2具,以此类推。凡经营打印复印、书店、废品店、煤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门店,不论面积多大,必须至少配置2具。承租方须按要求做好承租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承租方需定期向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报告承租区域的消防安全情况,特别是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对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提出的相关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落实,如接到整改通知一周后仍未按要求整改,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有权直接处理;对拒不接受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的消防安全规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有权收回承租房屋。
五、如因承租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消防工作不配合、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火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处罚,及涉及其他承租户的连带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有权收回承租房屋。
六、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区域责任人定期检查所辖区域火灾隐患,做到“四查”、“四禁”:查用火用电,禁止违章操作;查通道出口,禁止堵塞封闭;查设施器材,禁止损坏过期;查重点部位,禁止失控漏管。
六、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法规教育和防火知识培训,对承租户及承租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